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量:891 发布时间:2017-9-9
甘民发〔2017〕88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17年5月31日
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省性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管评分离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 省民政厅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评估委员会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省民政厅直属单位纪委相关人员和兰州大学、省委党校、甘肃政法学院、省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名专家(专业人员)组成。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负责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
(三)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七条 复核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省民政厅直属单位纪委和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人员担任。
复核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二)对举报的评估结论进行裁定。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省民政厅聘任,聘任期5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以及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或离职不满2年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为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及资格;
(三)做好评估专家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受理涉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回避、退出、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
(五)负责协调、检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情况;
(六)承办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省民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组织或有关单位承担。主要职责:
(一)收集和审查参评材料;
(二)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初评;
(三)向评估委员会提交初评意见,撰写评估报告;
(四)整理、装订评估档案。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分别设立。每个评估专家组由6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会计师(基金会必须为注册会计师),1名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干事,其他成员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要职责:
(一)审阅参评材料;
(二)依据相关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三)作出初评结论。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期满2年,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
(三)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满3年后申请重新评估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章 评估时间和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五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查自评、专家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核终评的步骤进行。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在《甘肃民政信息网》、《甘肃省社会组织网》上发布评估通知。
(二)审核参评资格。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受理通知,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评意见。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四)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机构的初评结果、建议等级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不得弃权。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在《甘肃日报》、《甘肃民政信息网》、《甘肃省社会组织网》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0天。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七)发布公告。公示期满后,在《甘肃日报》、《甘肃民政信息网》、《甘肃省社会组织网》公告评估结论。省民政厅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
(八)颁发证书和牌匾。省民政厅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评估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实施评估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者调整评估流程、评估指标等,并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工作中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应予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三)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六条 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省民政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换)的,由省民政厅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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