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强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慈善事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体系完备、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务公开。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
(二)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推动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城乡居民自觉遵守,到2025年底,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实现全覆盖有效用。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三)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基层管理经验,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到2025年底,实现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覆盖。
(一)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加快补齐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力争到2025年底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推动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支持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二)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农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三)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发放职业津贴。
专栏4 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推动村民委员会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 2.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水平有提升。 3.壮大社区工作者队伍,到2025年底,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 |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培养社会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巩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成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法规贯彻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工作法治化水平。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完善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强化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明确相关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职责,构建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新型管理体制。
(三)加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将社会组织纳入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四)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严格落实财税政策,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开展整治社会组织强制入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等专项行动。加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加强民主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制度,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专栏5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工程 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
(一)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按照“一年试点、两年规范、三年提质、四年覆盖”的工作思路,采取单独建、联合建等形式有序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致力于专业化+本土化发展,确保每个社工站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推动形成村(社区)-街道(乡镇)-区(县)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扶持政策,通过建立孵化基地、提供办公场地、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式,鼓励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高校教师和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创办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依托现有资源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力争在城乡社区、社会救助、老年、儿童青少年、文化、医务、禁毒戒毒、社区矫正等社会服务需求较大的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机构品牌。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开展省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建立社会工作先行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行业枢纽作用,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社区公益基金、慈善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好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协同作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三)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支持现有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学位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新增社会工作专业,强化优化养老、社会救助、精神卫生等相关领域课程设置。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分批次开展社会工作理论培训,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实施社会工作督导人才“成长计划”,加快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积极推动“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4万人。
推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加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力度,鼓励引导城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中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持有社工证比例,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确立相应的薪酬指导标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工人员薪酬。加快建立完善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的内在激励,尊重社工的专业地位和价值追求,让社工回归专业。
(四)分类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大相关事业单位社工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救助、婚姻殡葬、青少年服务、教育文化、医疗、军休服务等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岗位,通过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时转岗。引导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社会工作部或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岗位招录(聘)人员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五)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稳步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转化培训、应急处置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由特殊困难人群延伸至有需要的人群。持续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社会工作,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参与乡村振兴活动,帮助低收入群体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
(六)推广“社工+慈善+志愿者”协作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指导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慈善组织和慈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服务、三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协同机制,推动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组织、管理、培训和监督等工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广泛招募使用志愿者,搭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信息联动平台,实现两者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七)加大东西部协作社会工作合作交流。落实东西部协作有关要求,加强东西部协作社会工作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发展的先进理念、先进方法、先进实践,围绕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协作交流、社工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工作者考前培训、社会工作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等开展交流活动。扎实推进甘肃省与山东省、青岛市社工人才互访交流。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沪甘两地社会工作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
专栏6 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工程 1.加快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380家。 2.有计划、分层次开展社会工作培训,对城乡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到2025年底,持证社工达到1万人。 |
(一)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募捐形式,逐步建立健全以捐赠为主、政府投入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捐赠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全省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健全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
(二)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培育,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不断创新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形式,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慈善项目资助反馈、绩效评估等制度,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建立健全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互联网募捐平台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专栏7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工程 1.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健全慈善表彰激励制度。 2.鼓励社会公众、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推动慈善组织县级全覆盖。 |
(一)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和社会参与平台建设。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力度,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为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提供支持。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管好用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二)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机制。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机制,明确服务评价、星级认定、典型宣传、荣誉表彰、优先享受相关服务等,逐步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深化拓展行业主题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管理,注重志愿服务的分类指导,深化各行业各领域主题志愿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社工站等,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以邻里守望为主题,开展关爱他人志愿服务。以共筑和谐为主题,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关爱社会志愿服务。以生态文明、美化家园为主题,开展关爱自然志愿服务。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
(四)加强民政领域志愿服务岗位设置。推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等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养老助残、社会治理、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培育一批具有甘肃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专栏8 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制度。加强志愿服务站(岗)建设,推进社区、村社、学校、卫生站、公共场所、窗口单位以及其他重点服务场所志愿服务站(岗)建设。到2025年底,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达到80%。 |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一)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构建新的城镇空间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与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及综合配套改革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结构体系。支持优化兰西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和“一带一路”沿线城市行政区划设置,重点推动优化城市内部结构,增强中心城市和重要节点城市要素集聚和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县设市(区)。
(二)积极助力城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积极推进乡改镇和镇改设街道工作,增强小城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节点支撑作用,助力乡村振兴。立足促转型、提效能,积极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特殊类型地区中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符合条件的乡改镇。跟进对易地扶贫搬迁中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行政区划优化设置,避免造成原有的行政区划管理架构在新移民地区失效,而新的管理机制又未及时衔接到位,新移民社区存在管理缺位和漏洞。
(三)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第五轮省(县)界联检,及时制定联检计划,开展内业检查和外业踏勘等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和谐甘肃建设。
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本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加强和改善基本社会服务,健全完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均等化。
(一)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修订《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健全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加大整治力度。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推动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到2025年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达到100%。
(二)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加强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面向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反家暴教育、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推进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80%。
(三)推进婚俗改革。开展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四)完善收养登记管理。统筹省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应用全国统一的收养信息系统,完善收养评估标准,推进收养评估。落实支持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探索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定期通报涉外收养登记信息,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
第二节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完善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具体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应新时代、新任务要求,修订完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形成上下衔接的法规政策体系。
(二)有效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热点案件处置群众满意率,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立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民政和相关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及时报告和处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
专栏9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工程 1.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不具备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的县(区)可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加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完善相关设施。到2025年底,实现市州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75%。 2.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到达50%、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
第三节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一)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按照困境儿童类型,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类实施保障政策。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确保每周联系和交流不少于1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培育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
(三)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活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意识。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和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第四节 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名管理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落实地名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强化地名命名更名事前论证和事后监管,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积极性。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参与国家地名标准化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二)积极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和文化保护。深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巡检制度,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积极申报“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加强地名文化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
(三)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推动区划地名与相关部门、社会主体实现数据共享,服务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应用电子地图、遥感影像、三维仿真等技术手段,拓展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方式,通过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创新。
专栏10 地名公共服务提升工程 1.适时修订《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建设与国家地名信息库相匹配的省、市、县三级地名信息库。 2.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规范全省各类型地名标志标识,推动广播电视、公文证件、出版物、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3.指导各地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
第五节 提升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
(一)推动构建现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格局。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制造和配置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行业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推广。围绕康复辅助器具需求,通过国家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打造产业创新中心、产品服务信息平台、中试转化基地、成果交易和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等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
(二)推动健全支付保障体系。落实重度失能人员基本康复辅助器具推荐目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鼓励重度失能人员等使用适宜有效的康复辅助器具。推动扩展工伤保险中的康复辅助器具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产品支付范围。推动制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三)提升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能力。加强省康复辅助器具技术中心服务能力,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中的应用,依托现有养老助残设施,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示、配置服务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重点产品、服务和管理标准,鼓励在政府采购中充分发挥各级质检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质量监督保障作用。
(一)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鼓励优先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二)加快补齐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立足殡葬改革目标,统筹群众需求,科学确定火葬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或配置标准,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有条件的地方立足实际加强现有殡葬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统筹设置服务土葬的殡仪服务设施(场所),合理规划建设土葬改革区遗体公墓,加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推动形成覆盖城乡、设施完善、供给充足、火葬土葬改革一体的殡葬服务网络。
(三)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制定《甘肃省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标准,加快建立节地生态安葬激励机制。在部分地区实施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鼓励和引导绿色环保用材、节约用地、生态安葬。依托现有设施或适当场所,为不保留骨灰者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建设纪念载体。
(四)切实提升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根据人口、耕地、交通情况,实事求是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家族墓、乱埋乱葬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探索推广远程告别、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深入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培育文明、健康、绿色殡葬新风尚。
专栏11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火葬区、人口40万以上土葬改革县(市、区)殡仪馆全覆盖,40万人口以下土葬改革县(市、区)殡仪服务中心全覆盖,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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