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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 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9/9 23:26:12   来源:

甘民办发〔2017〕4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甘民发〔2013〕178号)、《甘肃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财综〔2017〕15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财综〔2017〕35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4〕123号)精神,现就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备、专业人员和相关资质;

4、2016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2015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5、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

1、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级以上的;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

3、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度,获得过各级组织表彰的;

5、与行政机关脱钩,没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的。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1、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2、2016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合作和临时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5、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时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在申请承接资质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7、超出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承接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的;

8、其他不符合承接条件的。

    二、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在9月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实申请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甘肃社会组织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后,在《甘肃日报》或“甘肃社会组织网”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录,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录应用

(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录,每年确定一次,有效期为1年。

(二)从名录公布之日起,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录中优先选取。

(三)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申报时间

2017年9月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将材料报送至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  会  团  体:1109室      联系电话:0931-8790218

民办非企业单位:1101室     联系电话:0931-8948576

基    金    会:1110室     联系电话:0931-8790217

 

附件:1、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

2、相关申请材料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附件2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两年年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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