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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3/9/14 22:17:03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开展第一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针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民政厅党组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列为主题教育调研课题,选取有代表性的地方“解剖麻雀”、掌握实情,指导各地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实名制台账,在此基础上会同组织等部门制定出台了该《办法》。《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围绕选配有制度、待遇有保障、评价有导向、发展有空间的目标,明确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范围、人员配备、岗位设置、薪酬待遇、经费保障、管理考核培训和职业发展方向等内容,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工作职责上,《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信党爱党、遵纪守法;引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积极走访社区居民,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整合多方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文明的幸福家园。

在人员配备上,《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城乡结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由县(市、区)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配备,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社区党员、退役军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社区社会组织成员等优秀人才中招聘社区工作者。

在薪酬待遇上,《办法》规定要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按照工作职责、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相应的等级序列。明确了“三岗十八级”的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的社区工作者薪酬制度,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工资系数核定。《办法》同时规定各地要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大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也可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市县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

在管理考核上,《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推行社区工作者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上门走访、节假日轮班值班等工作制度,健全主动联系居民群众机制,社区工作者应经常性开展走街串巷、进楼入户等走访活动,每人每年走访居民群众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0%,确保每年走访住户1遍以上。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体系,推行“导师帮带制”。

在职业发展上,《办法》规定,推动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发展,把社区工作者纳入市县人才发展规划。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健全岗位交流和“两委”委员储备机制,对长期在社区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

 

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围绕选配有制度、待遇有保障、评价有导向、发展有空间的目标,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城市社区和城镇社区;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

本办法公布之前在岗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由市(州)、县(市、区)统一招聘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经市(州)、县(市、区)统一认定,直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街道(乡镇)、职能部门招聘和其他安置类人员,符合有关配备资格条件的,经由街道(乡镇)审查推荐,市(州)、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可分批、择优纳入。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信党爱党、遵纪守法。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引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按照社区职责清单依法履职,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四)积极走访社区居民,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社区居民思想疏导工作。

(五)组织协调辖区内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共治活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整合多方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六)团结带领社区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文明的幸福家园。

各地可根据本地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细化社区工作者具体职责。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结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二)公开招聘。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根据员额情况和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组织、人社、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招聘。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业务知识。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五)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

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先选聘。在疫情防控、基层治理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或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满5年以上,群众认可度高、工作成效较好的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可适当突破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第七条  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社区党员、退役军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社区社会组织成员等优秀人才中招聘社区工作者。加大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社区工作者力度。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立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工作职责、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相应等级序列。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并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逐步达到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

(一)岗位工资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确定,正职为8-18级、副职为5-15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岗位工资中的80%作为基础工资按月发放,20%作为绩效报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工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系数(见附件)。每一等级对应的工资系数,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系数确定(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每月200元、3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四)按此标准套改后的现有社区工作者岗位工资,不低于现行实际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用岗位、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岗位工资按低定1个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见习期一年,期间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工资的80%执行。具体工作经历依据甘人社通〔2014〕4号文件认定。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可高定1个工资等级。社区工作者为事业编制干部的,薪酬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选任和聘用人员,自到岗工作当月起开始起薪。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者年满60周岁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不适用上述薪酬待遇,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各地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大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街道(乡镇)应组织社区工作者加入基层工会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相应福利。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也可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市县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新招聘人员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报同级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应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届期一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对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备案管理,其他社区工作者档案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

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及奖惩激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完善服务机制。推行社区工作者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上门走访、节假日轮班值班等工作制度。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乡镇)同意并向同级组织和民政部门报备,时间不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指导社区统一安排社区工作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合理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薪酬。

第二十条  健全主动联系居民群众机制。社区工作者应经常性开展走街串巷、进楼入户等走访活动,每人每年走访居民群众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0%,确保每年走访住户1遍以上。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内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街道(乡镇)、社区和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辖区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五)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换届选举未被提名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以及任职期间终止职务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社会化管理。其中,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作至任期结束。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民政、组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等级晋升、评优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25%。个人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岗位工资可高定1个等级。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月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第二十四条  健全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培训体系。市级组织部门每年举办1期社区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县级组织、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轮训1遍,街道(乡镇)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轮训1遍。新选聘的社区工作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一般由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开展不少于3天的集中脱产培训。培训结果记入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推行“导师帮带制”。由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党组织书记采取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等形式,全面实行结对帮带,实现对年轻社区党组织书记、后进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新进社区工作者帮带全覆盖。加强实战实训,每个市(州)根据实际设立2—3个社区实训基地,打造3—5个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室,通过集中授课、巡回指导、案例教学等方式,增强帮带实效。

第二十六条  推动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发展,把社区工作者纳入市县人才发展规划。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以大专学历为基础,本科学历的可高定1个工资等级,研究生学历的可高定2个工资等级。

第二十七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连续在社区工作满5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各县(市、区)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进行专项招考。

第二十八条  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岗位交流制度。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社区工作者到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实践,推行跨街道(乡镇)轮岗交流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储备机制。探索形成“社区工作人员—副职—正职”的成长链条,注重从公开招聘和具有社工资格证书的优秀年轻社区工作者中发现培养社区正副职后备力量。

第三十一条  对在社区工作连续满10年、群众认可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可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特殊奖励;连续满20年、群众认可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殊奖励;连续满30年、群众认可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可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特殊奖励。奖励名额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组织部门确定,所需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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