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各省属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准确界定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摸清底数,明晰区域发展情况,制定完善有关政策,省厅决定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社工机构符合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149号)文件精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工机构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二)民办社工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要有必要的场所和组织机构,要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社工机构具有公益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主要包括社会工作师事务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站、社)等。其他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增加“提供社工服务”业务范围的,需同时符合以上要求。
二、统计方式
请各市(州)民政局以民管局登记数据为依据,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统计辖区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数量,认真填报《甘肃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统计表》(附件),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电子版并纸质版上报省民政厅。
符合以上条件的省属社会组织请自行填报统计表,并与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统计的重要意义,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以民政部门登记数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格式填报数据,加强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联系人:张树洋(人事处)、0931-8790251(兼传真)
赵涛(省民管局)、0931-8790217
电子邮箱:zhangshuyang2011@qq.com
附件:甘肃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统计表(下载)
甘肃省民政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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