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近日,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着眼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突出问题,规定市、县、乡三级分别按照每5万名、5000名、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护理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3、1:6的标准落实工作力量,并逐步在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同时,《办法》还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分类制定服务标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同时,要求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要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供求变化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承接主体要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求购买主体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投入。同时,要求承接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台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求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综合性评价机制、承接主体退出机制等,并确保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同时,要求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有关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社会的监管等。
《办法》明确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一是在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者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二是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逐步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五是加强社会救助教材开发、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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