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是社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名称,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一、深刻领会《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加强名称管理对于从源头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等。这些内容既是对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的体现,也是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内在要求。当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也仍存在失于宽松、疏于执行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进一步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名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审核、从严把关,将中央文件要求落在实处、做到细处。
(二)《通知》是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体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特别是成立登记中的名称审核,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一环。当前,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在名称管理工作中未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表现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有的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擅自冠以或者变相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等。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三)《通知》是规范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当前社会组织行为总体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在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的命名和使用上。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呈快速发展态势,这一方面释放了社会组织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盲目发展、无序扩张的“跑马圈地”现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问题突出,如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等等,这些情形误导了社会公众,扰乱了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秩序。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管理服务和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序环境。
二、准确把握《通知》明确的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严格依法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这是对于增量(即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是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这是对存量社会组员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这其中要重点把握好依法依规进行规范的具体操作方式。社会组织的名称作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一部分,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效推进。《通知》同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要与完善名称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的数据质量结合起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对于当前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的现象,《通知》要求要求民政部门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知》同时要求民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为更好推动工作开展,《通知》突出了工作指导的重要性,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地(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地(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工作指导重点在于对共性问题进行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通知》同时强调,在名称审核、管理过程中涉及法规政策适用不清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统一向民政部书面请示。
五是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确保自查工作有效推进,《通知》明确了两级检查机制,即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通知》要求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实施。《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既涉及社会组织的存量,也涉及社会组织的增量;既涉及成立登记,也涉及日常管理;既涉及个案处置,也涉及制度建设;既涉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也涉及社会组织权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民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力推进。
(三)落实主体责任。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防止工作的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
(四)做好舆论引导。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自查规范工作,涉及方面多、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是社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名称,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一、深刻领会《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加强名称管理对于从源头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等。这些内容既是对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的体现,也是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内在要求。当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也仍存在失于宽松、疏于执行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进一步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名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审核、从严把关,将中央文件要求落在实处、做到细处。
(二)《通知》是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体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特别是成立登记中的名称审核,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一环。当前,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在名称管理工作中未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表现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有的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擅自冠以或者变相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等。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三)《通知》是规范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当前社会组织行为总体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在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的命名和使用上。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呈快速发展态势,这一方面释放了社会组织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盲目发展、无序扩张的“跑马圈地”现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问题突出,如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等等,这些情形误导了社会公众,扰乱了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秩序。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管理服务和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序环境。
二、准确把握《通知》明确的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严格依法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这是对于增量(即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是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这是对存量社会组员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这其中要重点把握好依法依规进行规范的具体操作方式。社会组织的名称作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一部分,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效推进。《通知》同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要与完善名称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的数据质量结合起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对于当前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的现象,《通知》要求要求民政部门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知》同时要求民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为更好推动工作开展,《通知》突出了工作指导的重要性,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地(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地(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工作指导重点在于对共性问题进行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通知》同时强调,在名称审核、管理过程中涉及法规政策适用不清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统一向民政部书面请示。
五是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确保自查工作有效推进,《通知》明确了两级检查机制,即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通知》要求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实施。《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既涉及社会组织的存量,也涉及社会组织的增量;既涉及成立登记,也涉及日常管理;既涉及个案处置,也涉及制度建设;既涉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也涉及社会组织权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民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力推进。
(三)落实主体责任。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防止工作的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
(四)做好舆论引导。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自查规范工作,涉及方面多、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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