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实施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根据《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17〕16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8年,民政部将从社会工作先发地区遴选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贫困地区(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覆盖县和国家深度贫困地区覆盖县)培育发展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7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贫困地区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232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东西协作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更大作用。各有关省(区、市)具体任务见《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附件1)。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确定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名单,明确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15日前将第二批“牵手计划”机构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附件2)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二)签订帮扶协议。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签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附件3),11月15日前将《协议》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三)召开启动实施会议。民政部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第二批“牵手计划”启动实施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召集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总结首批“牵手计划”实施经验,研究部署“牵手计划”实施任务与要求。
(四)落实帮扶任务。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派出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共同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帮扶任务。援派机构应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开展帮扶,派出人员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2年以上。受援机构应选派至少3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接受帮扶。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要因地制宜拟订帮扶计划,每个工作年度设计实施一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开展评估考核。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掌握“牵手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帮扶任务结束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与考核评估。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报告要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站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牵手计划”各项任务。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财政、扶贫等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为实施“牵手计划”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人员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专业督导培训等制度和项目服务标准等配套政策,保证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搞好保障。“牵手计划”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志愿服务方式为主。民政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2万-3万元/家的标准对跨省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按1万元/家的标准对省内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和社会资金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按照本省(区、市)范围内每个受援机构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受援机构拨付资金。同时,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相关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援派机构要发挥优势,充分链接资源,动员社会资金,合理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帮扶服务,保证派出的社会工作者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受援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积极配合“牵手计划”实施。
(三)严格管理。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强化对“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日常监管。在帮扶任务上,应紧扣《方案》要求,统筹推进机构发展、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和制度探索等目标,深入调研掌握受援地需求,采用驻点服务、远程指导和资源链接等手段,保持帮扶工作的持续不间断,提升“牵手计划”帮扶实效。在帮扶方式上,要严格遵照《方案》所列条件,遴选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原则上一个援派机构对口帮扶一个受援机构。每个受援县遴选不超过两个受援机构。每个单位一个工作年度中,援派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援派机构到受援地单次帮扶时长一般不低于10个工作日。在经费使用上,各机构应对“牵手计划”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项目资金。要提升专业服务支出比例,控制交通费用支出。在监管指导上,要采取实地调研、定期报告、阶段交流、督导评估等方式,全程加强“牵手计划”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根据计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和产出成果,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实时监控和定期汇总制度,强化数据统计和分析应用,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四)做好宣传。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与成功做法。民政部以部门户网站、中华社会工作网、中国社会报、中国社区报和中国社会工作杂志等媒体为依托,及时宣传通报实施进展情况。
民政部将采取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各地要将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
方式 |
序号 |
援派 省份 |
援派机构 数量 |
受援 省份 |
受援机构 数量 |
|
跨省 帮扶 |
1 |
北京 |
27 |
河北 |
12 |
|
内蒙古 |
15 |
|||||
2 |
上海 |
15 |
云南 |
15 |
||
3 |
江苏 |
10 |
安徽 |
5 |
||
河南 |
5 |
|||||
4 |
浙江 |
10 |
甘肃 |
10 |
||
5 |
福建 |
5 |
宁夏 |
5 |
||
6 |
山东 |
15 |
山西 |
15 |
||
7 |
广东 |
40 |
江西 |
15 |
||
湖北 |
5 |
|||||
湖南 |
15 |
|||||
广西 |
5 |
|||||
8 |
重庆 |
10 |
贵州 |
10 |
||
小计 |
132 |
132 |
||||
方式 |
序号 |
省份 |
援派机构数量 |
受援机构数量 |
||
省内 帮扶 |
1 |
天津 |
10 |
10 |
||
2 |
河北 |
5 |
5 |
|||
3 |
山西 |
5 |
5 |
|||
4 |
辽宁 |
5 |
5 |
|||
5 |
吉林 |
10 |
10 |
|||
6 |
黑龙江 |
5 |
5 |
|||
7 |
安徽 |
5 |
5 |
|||
8 |
河南 |
5 |
5 |
|||
9 |
湖北 |
5 |
5 |
|||
10 |
湖南 |
5 |
5 |
|||
11 |
海南 |
10 |
10 |
|||
12 |
重庆 |
5 |
5 |
|||
13 |
四川 |
5 |
5 |
|||
14 |
陕西 |
10 |
10 |
|||
15 |
青海 |
5 |
5 |
|||
16 |
新疆 |
5 |
5 |
|||
小计 |
- |
100 |
100 |
|||
合计 |
援派机构232家,受援机构232家。 |
2.省(区、市)民政厅(局)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范本)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处 张静 王瑞芳
电 话:010-58123516,58123518(兼传真)
邮 箱:shegongsi@mca.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 编: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