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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8/9/29 18:05:47   来源: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实施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根据《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17〕16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8年,民政部将从社会工作先发地区遴选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贫困地区(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覆盖县和国家深度贫困地区覆盖县)培育发展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7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贫困地区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232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东西协作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更大作用。各有关省(区、市)具体任务见《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附件1)。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确定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名单,明确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15日前将第二批“牵手计划”机构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附件2)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二)签订帮扶协议。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签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附件3),11月15日前将《协议》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三)召开启动实施会议。民政部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第二批“牵手计划”启动实施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召集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总结首批“牵手计划”实施经验,研究部署“牵手计划”实施任务与要求。

  (四)落实帮扶任务。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派出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共同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帮扶任务。援派机构应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开展帮扶,派出人员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2年以上。受援机构应选派至少3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接受帮扶。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要因地制宜拟订帮扶计划,每个工作年度设计实施一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开展评估考核。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掌握“牵手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帮扶任务结束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与考核评估。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报告要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站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牵手计划”各项任务。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财政、扶贫等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为实施“牵手计划”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人员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专业督导培训等制度和项目服务标准等配套政策,保证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搞好保障。“牵手计划”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志愿服务方式为主。民政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2万-3万元/家的标准对跨省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按1万元/家的标准对省内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和社会资金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按照本省(区、市)范围内每个受援机构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受援机构拨付资金。同时,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相关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援派机构要发挥优势,充分链接资源,动员社会资金,合理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帮扶服务,保证派出的社会工作者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受援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积极配合“牵手计划”实施。

  (三)严格管理。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强化对“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日常监管。在帮扶任务上,应紧扣《方案》要求,统筹推进机构发展、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和制度探索等目标,深入调研掌握受援地需求,采用驻点服务、远程指导和资源链接等手段,保持帮扶工作的持续不间断,提升“牵手计划”帮扶实效。在帮扶方式上,要严格遵照《方案》所列条件,遴选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原则上一个援派机构对口帮扶一个受援机构。每个受援县遴选不超过两个受援机构。每个单位一个工作年度中,援派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援派机构到受援地单次帮扶时长一般不低于10个工作日。在经费使用上,各机构应对“牵手计划”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项目资金。要提升专业服务支出比例,控制交通费用支出。在监管指导上,要采取实地调研、定期报告、阶段交流、督导评估等方式,全程加强“牵手计划”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根据计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和产出成果,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实时监控和定期汇总制度,强化数据统计和分析应用,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四)做好宣传。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与成功做法。民政部以部门户网站、中华社会工作网、中国社会报、中国社区报和中国社会工作杂志等媒体为依托,及时宣传通报实施进展情况。

  民政部将采取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各地要将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附件:1.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

 

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

方式

序号

援派

省份

援派机构

数量

受援

省份

受援机构

数量

跨省

帮扶

1

北京

27

河北

12

内蒙古

15

2

上海

15

云南

15

3

江苏

10

安徽

5

河南

5

4

浙江

10

甘肃

10

5

福建

5

宁夏

5

6

山东

15

山西

15

7

广东

40

江西

15

湖北

5

湖南

15

广西

5

8

重庆

10

贵州

10

小计

132

132

方式

序号

省份

援派机构数量

受援机构数量

省内

帮扶

1

天津

10

10

2

河北

5

5

3

山西

5

5

4

辽宁

5

5

5

吉林

10

10

6

黑龙江

5

5

7

安徽

5

5

8

河南

5

5

9

湖北

5

5

10

湖南

5

5

11

海南

10

10

12

重庆

5

5

13

四川

5

5

14

陕西

10

10

15

青海

5

5

16

新疆

5

5

小计

-

100

100

合计

援派机构232家,受援机构232家。

     2.省(区、市)民政厅(局)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范本)     

     3.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范本)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处 张静 王瑞芳

  电  话:010-58123516,58123518(兼传真)

  邮  箱:shegongsi@mca.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  编: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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