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从最初的以70后、80后为主,到现在90后越来越多,涉及的孩子多是10周岁以下。”这些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最大化?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社工在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的指导下,率先与法院合作。
2020年10月1日,由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已开始正式实施,它是全国首个专门领域的省级地方标准。
截至2020年10月底,上海共有青少年社工机构85家、青少年社工人数近5000人。未来,上海将在青少年社会工作标准化示范方面进行更多探索和创新。
做青少年权益的代言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何发掘孩子的真实意愿?
麦先生和蔡女士婚后育有一对正在读二年级的双胞胎姐妹,两人离婚时,蔡女士要求两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麦先生则认为应该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该案一审未达成和解,二审中,法官鉴于双胞胎已年满8周岁,因此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将“意愿征询”事宜委托给了青少年事务社工,并由社工一并开展抚养权纠纷调解工作。
该案承办社工郭明专门为孩子准备了绘本、彩笔、白纸等,以图画形式了解孩子们心目中家庭成员的形象。
两姐妹都在图画中把爸爸画成了“坏蛋”。社工询问发现,这种对父亲的负面反馈多数是听外婆说的,在实际参与孩子学习生活的过程中,父亲并无不妥。当被询问是否愿意一起住在爸爸家、周末和妈妈相处时,姐妹俩紧紧拉着小手,默默摇头。
社工郭明说,姐妹俩对父亲的“感受”并不客观真实,但孩子们不愿分开的意愿强烈。因此,她在调解时,重点引导当事人双方从“抢夺孩子抚养权”转为“协作抚养”。
最终经协商,两个孩子将同时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将每月一次的探望转为每个周末与孩子相处、每个月带孩子回爷爷奶奶家过周末。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在这一过程中,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何帮助促进探望权的执行?
在上海静安区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28岁的妈妈小可(化名)争夺抚养权失败,又另行诉讼争取探望权。她的探望权得到法院支持后,法庭特地将“青少年权益代表人参与探望监督”写进了判决书里。其后,每月第一个周六,在社工莫菲的协调、陪同下,小可获得了在社区活动室与孩子一起玩耍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社工的探望监督远不止于“实现探望”,社工们还要及时制止探望中出现的可能对未成年人不利的情况。
普陀区人民法院还赋予了青少年社工给出调查倾向性意见的权利,让社工成为真正的“青少年权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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