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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参加第二批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9/8 2:33:44   来源:

甘民办发〔2016〕35号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管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194号)精神,民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示范创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健全政策、完善机制,引领各地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供专业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创建对象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为市(州)和县(区)(有隶属关系的市州和县(区)不能同时申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为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示范单位为各级各类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创建标准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社会工作政策制度、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服务开展、经费投入等方面。示范地区分为综合示范和专项示范两类,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附件1-1)或《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附件1-2)进行申报,综合示范和专项示范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附件2)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3)进行申报。

    四、认定方式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认定,采取创建对象自愿申报、省级民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民政部确认的方式:

    (一)自愿申报。市(州)和县(区)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或《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城乡社区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分别填写《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附件4)、《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附件5)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6),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

    (二)初审推荐。省民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签署意见、分类排序并填写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附件7)后推荐至民政部。

    (三)专家评审。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和遴选。

    (四)审核确认。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社区和单位,经社会公示和民政部认定后,分别确定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综合示范)”、“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专项示范)、“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

    五、工作安排

    (一)推荐原则。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可参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善于创新、成果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和标杆。

    (二)时间进度。拟参加第二批社会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区、社区和单位要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务必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的纸质材料寄送至省民政厅人事处。

    联系人:卢冰  张树洋   电话:0931-8790251(兼传真)

    邮寄地址:兰州市南昌路1718号省民政厅人事处

    邮    编:730030(请用中国邮政EMS寄送)

    电子邮箱:876393243@qq.com

附件 1-1.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

     1-2.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

2.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3.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4.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

5.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

6.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7.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

 

 

                                                     甘肃省民政厅

                                                     2016年8月5日

 

附件1-1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

(综合示范)

 

指    标

指标内容

政策制度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政策;出台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综合政策。

3.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专项政策;出台相关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或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专项政策。

4.分类出台或落实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行政管理

5.本地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6.本地民政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机构且配备专门人员。

行业管理

7.本地区成立了专业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充分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

队伍建设

8.建立了常态化的社会工作培训机制,每年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社会工作培训。

9.出台激励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机制

10.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占当地人口的比例超过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11.在民政和相关领域事业单位中,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职称待遇。

12.支持引导相关单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岗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给予补贴或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职级和薪酬体系;通过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

13.建立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平台建设

14.在民政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区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岗位数量呈增长态势

15.在民政范围外相关领域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岗位数量呈增长态势

16.积极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超过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服务开展

17.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持续广泛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18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联动服务机制;建立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

19.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特色项目、服务品牌和经验模式,对同类地区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经费投入

20.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经费投入超过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21.建立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财政经费投入超过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22.建立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长效机制,公益金投入超过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附件1-2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

(专项示范)

 

指    标

指标内容

政策制度

1.出台专项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或专项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

2.在专项领域的相关政策中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或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要求。

3.出台或落实专项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队伍建设

4.建立了常态化的社会工作培训机制,每年面向专项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社会工作培训。

5.出台激励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动员专项领域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机制。

6.在专项领域从业人员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比例高于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7.专项领域的相关事业单位中,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职称待遇。

8.支持引导专项领域相关单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岗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给予补贴或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职级和薪酬体系;通过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

9.建立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表彰奖励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专项领域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平台建设

10.专项领域的相关单位中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岗位数量呈增长态势

11.积极扶持发展服务专项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服务开展

12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覆盖面广、持续性强、服务效果好

13.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服务机制;建立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

14.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特色项目、服务品牌和经验模式,对专项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经费投入

15.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6.建立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对专项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投入保障有力

注:专领域主要指社会救助、脱贫攻坚、禁毒戒毒、社区矫正、青少年事务、婚姻家庭服务、殡葬服务以及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农村留守人员服务、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受灾群众服务等领域。


附件2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指    标

指标内容

制度建设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

2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监管、评估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

3.出台或落实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队伍建设

4.建立了经常性社会工作培训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培训。

5.鼓励支持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6.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人员占社区工作人员比例超过全国同类社区平均水平。

7.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补贴。

平台建设

8.在村(居)委会或社区服务机构设置了区别于传统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的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了岗位职责设立了社会工作站(室),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9.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放社区空间,共享社区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服务开展

10.围绕社区居民需求,深入、持续地开展区别于传统社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伦理规范、服务效果好

11.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联动服务机制;建立了社会工者、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

12.建立了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和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13.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特色项目、服务品牌和经验模式,得到了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

14.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社会工作案例(项目)评选中获得奖励。


附件3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指    标

指标内容

制度建设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

2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监管、评估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

3.出台或落实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队伍建设

4.建立了经常性社会工作培训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培训。

5.鼓励支持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6.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人员占本单位工作人员比例超过全国同类单位平均水平

7.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职称待遇;申报单位为社会组织的,合理设置了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建立了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指标的薪酬体系。

平台建设

8.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合理充足,职责明确。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社会组织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管理和服务岗位。

服务开展

9.深入、持续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伦理守则,服务效果好。

10.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11.建立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

12.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特色项目、服务品牌和经验模式,得到了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

13.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社会工作案例(项目)评选中获得奖励。


附件4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

 

申报地区

地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报项目

□综合示范

□专项示范(请选择一个领域打√):社会救助、脱贫攻坚、禁毒戒毒、社区矫正、青少年事务、婚姻家庭服务、

殡葬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农村留守人员服务、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受灾群众服务、其他(请注明)             

申报理由

 

 

 

示范创建

相关材料

目录

 

 

 

 

 

申报地区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上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省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附件5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

 

申报社区

社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报理由

 

 

 

 

 

示范创建

相关材料

目录

 

 

 

 

 

 

申报社区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上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省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附件6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报理由

 

 

 

 

 

示范创建

相关材料

目录

 

 

 

 

 

 

 

申报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省级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附件7

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

 

                 (省、区、市)民政厅(局)                             填表人          

排序

地区名称(综合性)

排序

社区名称

排序

单位名称

1

 

1

 

1

 

2

 

2

 

2

 

3

 

3

 

3

 

排序

地区名称(专项性)

4

 

4

 

1

 

5

 

5

 

2

 

6

 

6

 

3

 

7

 

7

 

 

注:请按照初审推荐顺序分类填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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