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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的若干思考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2/9/17 11:49:40   来源:安徽大学 徐华

文/安徽大学 徐华


前段时间,广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招聘公告引发了社工界尤其是社工实务界的热议,在笔者看来,在这些热议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与社工机构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当是怎样的?


根据徐道稳先生在《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一文中的论述,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从用人方式看,大体分为三种:直聘模式、外包模式和混合模式。所谓直聘模式,指的是乡镇(街道)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乡镇(街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社工服从乡镇(街道)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外包模式指的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乡镇(街道)社工站的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招聘社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而混合模式,则指的是直聘模式和外包模式的混合。


从以上三种模式不难看出,直聘模式更多适用于社工机构不发达、但政府财力相对比较雄厚的地区,采取直聘模式可以较为有效地缓解社工服务需求与社工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但由于是乡镇(街道)作为用人单位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以往项目制下,由社工机构派遣社工前往乡镇(街道)开展服务,因此,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原先的社工机构与社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在直聘模式中,变成了乡镇(街道)与社工服务站社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在以往的项目制下,社工机构是雇主,在开展项目服务的过程中,社工既受所属社工机构的管理,同时也受服务开展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属于双重管理,而现在,乡镇(街道)成为了雇主,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作为雇员,只接受乡镇(街道)的单一管理和直接安排。


外包模式更多适用于社工机构较为发达的地区,虽然“运营机构”并不纯粹指的就是社工机构,但既然称为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机构肯定是作为主要参与者。然而,如果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的运行,但由于在多数地方,县级社工机构数量较少、水平也不高,那么,县级民政部门就只能采取三种方式来加以解决:一是仍然向本县现有的社工机构购买,如此则容易导致由于缺乏竞争而形成“独占化”,影响乡镇(街道)社工站的服务质量供给;二是紧急培育本县社工机构、扩大本县社工机构数量,以增加服务供给,便于服务购买,但社工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一定时间、经历一定的阶段,需要有实践的积累和检验,是一个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如果仅仅为了便于购买服务而大量临时拼凑搭建,必然造成水分偏高、“草台班子”流行,与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建设的初衷相背离;三是向所属市或外市甚至外省社工机构购买。向外市或外省社工机构购买,从现实角度看,由于受多重因素影响,困难重重,并不现实。而要向所属市的社工机构购买,则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所属市的社工机构数量较多;这些社工机构对此有意愿或兴趣;这些社工机构在市区所承接的项目已不足以满足或支撑其自身发展需求,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增长点。


混合模式则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根据徐道稳先生的介绍,在浙江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要求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配备专职持证社工不少于3人,可以委托社工机构运营,也可以通过直接招聘的方式配备持证社工;另一类则是社工服务站的“3+3”人员配备模式,即3人通过政府购买由运营机构配备,3人为本土新招培养对象,目的是通过“传帮带”培养本土化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对于全国大多数地方而言,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即便对于同一个省份来说,在不同区域之间,也存在着政府财力、社工机构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和不均衡现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最适合本地实际的模式,这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与社工机构之间,实际应当是一种共存和互补关系,而非谁排斥谁的问题,那种认为推广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建设即意味着政府将要抑制甚至抛弃社工机构的观点,显然过于悲观,因为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接下来,有几点需要指出:


其一,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的建设,有利于解决以往项目制所存在的,由于项目的周期性和“外嵌性”所带来的问题,即项目的周期性以及承接机构的不稳定性,可能造成社工服务无法持续进行,进而无法实现社工服务的“深耕”和“细耕”;而社工服务人员的“外来者”身份,又难以让服务所在地的管理者真正接纳和深度认可,社工服务人员本身也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等现象,导致“嵌入”有余、“嵌合”不足。


其二,但是另一方面,尤其是在直聘模式下,由于乡镇(街道)是直接雇主,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是直接雇员,从理论上讲,作为雇员的社工就必须服从作为雇主的乡镇(街道)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而在现实中,乡镇(街道)有自己的行政目标和行政指标,为了完成这些行政目标和指标,乡镇(街道)会不会要求或安排去做一些在社工看来并非“社工”的事情?这也正是不少社会工作者担忧之处。客观地说,以往确实存在此类现象,甚至还比较多,所以才会有社工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行政化”与“专业性”之间关系问题,因此,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如果说以往乡镇(街道)还不是直接雇主,尚且如此,那么,现在乡镇(街道)成为了直接雇主,会不会更加理直气壮地要求社工服务站社工去做“其它事情”?社工服务站社工是不是更加地无法拒绝这些安排和要求,从而令社工孜孜以求的“专业性”在更大程度上被消解?乡镇(街道)如何在理解、尊重社工服务专业性的基础上,重视并充分发挥社工站社工服务的专业性,从而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理以及更好地完成行政目标和行政指标,夯定更加深厚和坚实的基础?这些,都是值得乡镇(街道)管理者思考的问题,当然,也需要社工用不懈的坚持、努力和富有成效的实践、行动,去呈现和证明自身的专业价值与专业必要性。


其三,关于“专业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确,专业性并不等于百分之百有效。这里,涉及到对于有效性的定义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就像任何一种药物都无法确保能够达成对于病症的百分之百有效一样,具体的社工服务也无法做到对于服务对象的绝对有效,因为在现实过程里,影响效果的因素很多,并非只有单一要素在发挥作用。以百分之百的有效性来界定专业性,实在是有些过于苛求。事实上,就社工服务而言,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未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而某些非社工专业服务,却实现了效果,这在现实中,也是经常可见的现象。但若由某些情况下社工服务未能达到效果,或某些非社工专业服务反而实现了效果,就推导出“专业性”不等于“有效性”这么一个内涵十分模糊的结论,则不免显得有些过于简单,因为这既不符合逻辑,对于社工来说,也不公平。对于“专业”和“非专业”的有效性方面的比较,应当从总体层面来进行。而就总体层面论,在相对应的领域里,“专业”的有效性一定高于“非专业”,这就好比从总体上来说,专业医生对于病症的治疗效果肯定高于江湖游医,是同样的道理。否则,还要专业干什么呢?专业存在的意义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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