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徽大学 徐华
近几年来,关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及其与社工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多了起来,那么,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与社工机构到底有哪些不同?在笔者看来,从宏观角度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不同。社工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民营非企业,承接的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但与此同时,其自身又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更多地是一种横向、合作关系。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则是由政府部门设立,属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制度化、正规化成员之一,完全接受政府部门领导,完成政府部门布置和安排的任务,与政府部门之间是一种纵向隶属关系。
其二,管理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作为服务项目购买方,通过监督和考核评估对社工机构行使间接管理权,同时,由于社工机构所承接的服务项目总要在某个单位或某一区域内落地开展,因此,这些单位或区域管理者对其也有一定的管理权,至于具体业务的开展运行和机构内部的日常事务,则由机构自身进行管理。对于机构员工来说,机构负责人是最高管理者。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则有所不同。由于是政府部门直接设立,因此,政府部门对其行使的乃是直接管理权,同时,其作为所属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正式成员,所属地的管理者对其拥有更多的管理权,所属地管理者的评价和意见也会在对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考评中占有更多权重和更大的比例。至于社工服务站的负责人,尤其是在直聘模式下,扮演的只是“委托管理人”角色,本质上与社工服务站内的其他直聘员工一样,都是政府雇员,这一点,和社工机构负责人与员工之间的雇主与雇员关系,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和差异。
其三,服务内容不同。在现实中,尽管很多社工机构都是以承接民政部门招标的服务项目为主,但也同时承接如司法、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招标购买项目,服务内容较为广泛。相比之下,由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为民政部门主导设立,因此,其服务内容也以完成民政部门所部署和安排的任务为主,相对较为单纯。至于今后随着社工服务站的进一步发展,是否会在此之外,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合作或受这些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更大范围和更多内容的服务活动,从而成为一个具有集成性质的综合服务平台,则有待观察。但无论如何,至少在当下,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还是以完成民政部门布置的任务为最高指向。
其四,服务风格不同。尽管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但实事求是地说,多数社工机构还是能够基本按照社会工作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来开展服务的,虽然在实务过程里,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有所差异,质量和效果也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专业性和规范性还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彰显和体现。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是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正式成员,又必须密切配合基层完成行政考核指标,因此,追求结果,必然成为其核心考量,至于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则可能退居其次。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即便不使用专门的社会工作方法,而仅采用传统的行政工作方法,也可以完成任务,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工作方法就不是惟一的选择和不二之途。这也正是许多社会工作者最担心的地方,其之所以提出要“捍卫专业性”,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工作不仅重视结果,同时也强调过程,而社会工作方法正是贯穿和体现在过程之中的。社会工作方法,是社会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服务过程质量和效果实现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证,没有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就不能称为社会工作。在这些社会工作者看来,过度的结果导向,可能会导致只注重表面意义上的任务规定和指标数量的完成度,而淡化和忽视过程,造成社会工作方法在服务过程中的消解。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也是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回应的一个问题。
实际上,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问题的背后,还隐含着另外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第一,当我们在谈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时候,我们究竟说的是广义上的社会工作,还是狭义上的社会工作即专业社会工作?
第二,当我们在讲到社会工作方法时,除了传统的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外,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如果有,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个问题的探索、总结和回应,不仅涉及对社会工作方法本身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开拓,也将有助于推进、扩展和深化对社会工作“专业性”的理解与认知,更是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正是笔者作为研究者,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和发展所最期待的。笔者相信,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发展实践,一定会为我们带来新的直接、生动、鲜活的资料,新场域、新场景、新情境,一定会有新成果、新收获、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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