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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第十二论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2/9/17 11:59:43   来源:徐华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教授、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导师

文/徐华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教授、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导师


随着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在全国各地陆续铺开,对于社工站的考核也将展开。


考核的主体无外乎有两个,一是当地民政主管部门,二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些地方会由前者自己直接组织开展,但由于民政主管部门往往事务较为繁忙,同时为了彰显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也有可能会采取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不过这种方式需要谨慎,以避免第三方机构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而只能机械对照评估表硬性打分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其它类型的评估中已多次出现,不仅造成评估对象的抱怨和不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即信度与效度,这种表面精确规范可操作、实则形式主义所形成的分数结果,并不能全面、客观、有效地反映对象的基本和真实情况,构成了实质上的“隐形不公正”。


当然,关键还是在于“考核什么”。对此,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不能将对社工机构的评估与对社工站的考核混为一谈,因为社工机构与社工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形式。


二是不能将对于社工项目的评估指标照搬照套用于社工站考核,因为项目是项目,社工站是组织、而非项目,项目评估指标不适用于对于组织的考核。


三是不能将发达地区对于社工站的考核指标照搬照套用于欠发达地区。因为发达地区的社工要素集聚度高,社会工作发展历史和基础状况、社工机构和社工从业人员的数量及整体水平、培训和督导的力度等,都不是欠发达地区所能比拟的,一味简单模仿,很可能导致邯郸学步。


四是不能将对于市区社工站的考核指标同样用于乡镇社工站。市区有市区的优势,乡镇有乡镇的实际,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市区可以考虑统一考核标准,但市区与乡镇则不能使用同样的标准。


五是就全国多数地方而言,社工站建设尚处起步阶段,还在摸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应当立足现实,不能将对于尚在“求生存”阶段的社工站的考核,与已经处于“求更好发展”甚至“求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社工站的考核混淆起来。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称作“社会工作服务站”,那么,在考核指标中,是否应当重点突出关于社工“专业性”方面的考察内容?这里,且不论对于究竟何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就部分社工要素集聚度高、社会工作发展相对较长、基础相对较好、社工机构和社工从业人员数量多、整体水平较强、培训和督导力度较大的地区来说,突出社工“专业性”,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全国多数地方来说,现实情形却是,社工要素集聚度低、社会工作基础十分薄弱、社工机构和社工从业人员数量稀缺、专业意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综合素养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刻意强调“专业性”,无异于按图索骥、刻舟求剑,导致要么为了通过考核而“硬编”材料,要么敷衍“留痕”凑数应付,就算通过,对于所谓的社工“专业性”来说,也无实质意义。


因此,对于起步不久、尚处“求生存”阶段的社工站,应当有耐心,允许给予其一定的周期和时间来发展。在考核形式上,可以实行汇报演示、检查材料、考核组实地走访服务对象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应当偏重于五方面:


一是基层民政主业的完成度。毕竟,社工站由民政系统设立,目前也普遍以承担基层民政主业为主,离开了这方面的考察,是偏题跑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想象的;


二是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评价度,以考察其嵌合程度和街道或乡镇对其的接纳、认可度;


三是与所在街道或乡镇民政系统内外其它基层设置之间的连接度和联动度,以考察其集成与协同角色扮演情况;


四是服务对象的评价度,以考察其“扎根”度;


五是社工站人员接受培训及督导的情况,以考察其增能度。


至于这五维指标的具体权重比例,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民政部门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在制定社工站考核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一地一策”,外地的考核指标体系只能作为参考,而绝不能照搬照套,同时,还应充分听取社工站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考核指标,才能既“顶天”即符合社工站建设发展的规范性、战略性、长久性,又“立地”即依现实、接地气、具有可持续性,否则,就会看起来似乎“高大上”,实际却是叶公好龙、纸上谈兵,不利于社工站建设的稳妥推进和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有些地方,只有一家或寥寥数家社工机构,这些地方的社工站基本由这一家或数家机构承包运营。因此,考核结果如何应用也就成了一个不小的问题。即使这些机构做得不合要求或不达标准,主管部门常常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没有更多的选择,也找不到更好的替代者。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方案:一是加快培育出更多可承接社工站项目的机构,但这需要时间;二是采取政府部门直聘方式,但当地财政是否愿意或是否能够承担,是个疑问;三是引入外地机构,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增加供给、形成竞争,发挥“鲶鱼效应”,同时,外地机构在整体实力、管理水平、专业性等方面往往具有较强优势,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可忽视的是,外地机构的引入,也会隐含一定风险,比如影响本地机构的培育;挤压本地现有机构的生存空间,令其难以成长;在议价方面,可能会提出更多和更高的要求;更多考虑的是利润因素,或只是单纯为了追求自身外溢扩张以提高知名度;一旦因某些因素撤出,会对当地社工站的运营和服务提供产生较大冲击等,需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权衡并把控好,避免“一引了之”。


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如果确实需要引入外地机构,也应同时做好本地机构的培育和本地现有机构生存空间的置留,及时制定、调整相关具体规划、计划,积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有效均衡和动态平衡,从而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丰富和更为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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