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和《办法》),对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职责分工、购买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意见》指出,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基础上,坚持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通过简化登记手续、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办公场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办法》所指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主要对“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今后我市将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各类困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的迫切需求。
附件一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规范社会工作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三府〔2015〕100号)精神和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概念、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概念。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二)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为指引,以满足居民需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健全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居民的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三亚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有效满足居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四)基本原则。一是立足需求,有序实施。坚持从居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二是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坚持正确方向,履行宏观规划、标准规范、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有效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三是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实际,合理选择选择购买方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四是强化实效,突出专业。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创新监督评估方式,加强绩效管理,充分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特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三)购买范围。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三府〔2015〕100号)精神,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主要依据《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列项目执行。在民生方面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劳动就业、司法援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等领域。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主,即由承接主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购买程序。一是编制预算。购买主体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二是项目审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以及服务需求,结合既有预算,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审批。三是组织购买。购买主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购买,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确定服务承接主体,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量和效益。四是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五是指导实施。购买主体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六是监督评估。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各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这项工作摆上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的投入,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加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企业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通过低偿服务、合理收费解决机构生存发展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服务效果等。完善评估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估,侧重在市级培育成立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业务。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承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作用,围绕社会工作具体服务领域、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环节,不断完善充实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四)壮大承接力量。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基础上,坚持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通过简化登记手续、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办公场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资助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助额度,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助。
(五)注重宣传交流。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开设讲座、培训班、专题研究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通过建设社会工作网站、办工作简报、编印相关知识读本、印刷宣传海报、汇编优秀工作案例等有效方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
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三府〔2015〕100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
建立评估工作机制。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和第三方(含社会工作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按1:1的比例搭配)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
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但机构自身不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总金额大小,从社会工作专家库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库中按1:1的比例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并邀请购买主体的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原则上,除购买主体的代表外,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在35万元及以下的,应配备2名评估人员;35万至100万元(含),应配备4名;100万元以上的,应配备6名;由购买主体、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评估所需配备的“第三方”评估人员数量参照执行。
社会工作专家库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库由市民政局另行组建。
评估的组织实施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回避原则。评估小组成员与所评项目不能存在利益关系,包括合作关系、督导关系、竞争关系等。二是保密原则。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资料应保密,不得用于除评估外的其他用途。
三、评估指导标准
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1.应配备项目服务所需的专职专业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及其他专业人员,坚持专业服务理念;应招募、培训服务所需的志愿者,并在社工的带领下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参与项目服务的社工进行定期专业督导,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2.应根据服务目标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开展项目服务,并进行完整规范的服务记录。
3.应确保完成项目约定的服务量。服务量包括服务对象探访人次、建档人数;个案服务人数、个案服务人次;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所开展的服务量应符合项目约定服务量要求。
(二)项目管理方面
1.目标管理。要求服务群体定位清晰、需求分析到位、服务目标明确。所使用服务方法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之间具有合理的内在联系,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大服务方法有机结合。项目服务具有整体性,切合服务地域的整体需要。项目服务具有可持续性。
2.人员管理。要求保持项目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的稳定性,减少流失和流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财务管理。主要是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公开。中期评估时,应提供由机构盖章的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表;期末评估时,评估小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从评估经费中列支。
(三)服务成效方面
围绕项目约定的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建立支持系统等),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利益相关方对服务的评价,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四、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
(一)评估程序
1.评估安排。原则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应在项目中期和期末各进行一次;部分实施期限短,即6(含)个月内购买金额小的项目,可只进行期末评估。10(含)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可不做评估。中期评估主要从专业服务和项目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自评,并由评估小组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期末评估时,在服务提供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由评估小组从专业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2.评估方法。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和相关记录,开展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服务情况的反馈意见。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三亚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指导标准》和《三亚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期末评估指导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涉及的相关方经过协商一致,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指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效果评价
1.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中期评估中,专业服务、服务管理分值分别占70%、30%;期末评估中,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分值各占50%、15%、35%,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评估等次。综合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中等,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奖惩。期末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评估为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为不合格的,应视情况扣减经费;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服务提供机构要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所约定任务。
服务提供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认真受理申诉,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购买主体应在单位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验收材料和评审结果,作为往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估经费
评估经费必须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般包括中期评估经费和期末评估经费,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在50万(含)及以下的,统一按1万元安排;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总费用的3%安排;100万(含)以上的,按项目总费用的2.5%安排。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三亚市政府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指导标准
2.三亚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期末评估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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