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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2/4/3 20:22:00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
  为全面探索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工作经验,做好推动全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计划利用1个多月的时间,在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先行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建设工作,其中,西宁市城西区负责城市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7个)、海东市互助县负责农业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9个),海北州门源县负责农牧结合地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8个)、海南州兴海县负责牧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4个)。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对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将党建引领贯穿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站始终,发挥党员社工的先锋模范作用,把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成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有力阵地。
  (二)坚持以民为本。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把群众需求放在首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民政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专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丰富基层服务治理的内涵,全面提升基层治理专业化水平。
  (四)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全省农区、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提升乡镇(街道)民政服务能力。
  (五)坚持整合资源。以社会工作服务站为平台,重点整合民政系统社会事务、儿童、救助、养老和基层社区治理等领域资源开展服务,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在链接资源方面的优势,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由各县级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规定,负责注册登记,解决和落实相应办公场所和设备。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以当地设立的民政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平台)为依托,落实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于社工日常办公、例会、文书记录、档案存放、接受督导培训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整合现有场地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站要在县级民政局指导下制定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对象数据库管理等制度。
  (三)人员配备。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根据购买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配备驻站社工。驻站社工原则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背景或持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优先。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要在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或具有初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统一标识。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县(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尺寸为“70X50cm或120X40cm”,字体为黑体,白底黑字,社会工作标识为红色。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计划。4月底前,各市(州)民政局制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目标、进度安排及办法措施,并填写《2021 年全省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建设备案表》(见附件)报送省民政厅审核备案。各试点县(市、区)制定详细的县级社会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计划,报市(州)民政局审核备案。
  (二)启动运行。5月份,各试点县(市、区)进行社会工作服务站挂牌,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办公用房、服务场地和硬件设施配备,按照采购合同、服务清单,选派专业社工开展服务。
  (三)督导验收。5月底,省厅组织相关调研和督导工作,实地走访试点社会工作服务站,听取试点地区民政局对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和运行的分析汇报,讨论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为推广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做好前期准备。
  五、服务内容
  (一)参与为老养老服务。主要是为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内的老年人及农村留守老人等提供综合服务,包括留守老人巡访活动、身心健康情况评估监测,提供健康、救助、精神关爱和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权益保障、临终关怀等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二)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配合开展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类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妇女等的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他们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救助保护、社会关爱等社会工作服务。
  (三)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协助城乡社区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建立“三社联动”机制,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对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困难纾解、在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参与社会事务服务。协助婚俗改革及婚姻家庭建设、开展婚前辅导、婚姻辅导、离婚疏导等服务。对长期以流浪为生的人员,从生活和思想进行心理疏导和深度帮扶。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丧葬需求咨询,开展生命教育等服务。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政策申请等服务。
  (六)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协助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和职业特点,有效推动基层建立慈善捐赠、慈善资源、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广泛发掘、吸纳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服务困难困境群体,形成可持续性的社会效益。
  (七)参与其他服务。协助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有关政策落实、民政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其他民政事务或政府相关部门需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
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以上服务内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以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六、经费来源
  (一)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经费、运营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对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初始建设、日常运行、社工项目大力支持。要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支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鼓励各县(区、市)民政局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将社区建设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等政府采购社会服务资金,用于购买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三)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的支出比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相关办法执行。
  七、工作职责
  (一)市(州)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级实施细则,指导本辖区县(区、市)民政局开展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工站的建设,并对本地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驻站社工配备方案进行备案管理。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开展培训、督导、评估,确保项目承接机构按协议、标准开展服务,并及时向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各县(区、市)民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服务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实施本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建设项目,督促乡镇(街道)为社会工作服务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定期向市(州)民政局书面汇报项目实施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依法依规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监督指导承接机构按标准配备驻站社工并报上级民政局备案。
  (三)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照服务协议确定的内容和相关规范标准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配备驻站社工,建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向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督导评估机构的检查、督导。
  (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对服务对象开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是省民政厅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出发提出的重点工作,也是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将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业务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化推进力度。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市)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社工站建设工作的支持,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范、培育本土社会工作组织,探索建立“三社联动”服务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工站在促进基层民政服务方面的抓手和平台作用。要制定实施计划,在各类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和签订服务协议工作。各市(州)民政局要及时将本地区推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情况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三)加强督导评估。构建“省厅督导,市(州)民政局指导,县(区、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落实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的三级负责体系,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切实强化对社会工作机构在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的实时督导和评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坚持专业化发展。各级民政局要坚持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化发展方向,聚焦主责主业,落实落细社工专业化服务,强化链接社会资源、树立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避免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员变为填表报数、提米送油等配合乡镇(街道)干部的勤杂人员,确保运用专业的理念方法,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等关键领域发挥作用。
  (五)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格局,宣传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和作用,把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打造为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的一线阵地,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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