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9/9 23:37:31   来源:

甘民发〔2017〕87号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17年5月31日

 

 

 

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小类标准设立,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在社区内活动,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以开展或参与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涉外类以及特种行业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应当坚持积极引导、简政放权、依法审查、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异地商会由原籍地人民政府来函确认支持成立并确认发起单位资格。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异地商会。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说明、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等。

    (二)章程草案。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与之开展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型社会组织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验资报告。

    (五)发起人、拟任理事(常务理事)、拟任监事、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会员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拟发展会员的名单和会员同意入会的证明文件。

    (六)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根据其业务活动领域,提交相应材料证明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拟成立的活动地域、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七)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第六条 四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七条  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发起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社会组织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

    全省性社会团体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至少在10个以上的市(州)有会员分布,会员分布较少的特定行业除外。

    第八条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合法财产和从业人员。

    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为捐赠资金,实行实缴制,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

    出资人对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组织首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成立的批复;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前的咨询、文件修改、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自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理事、常务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自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多占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最多占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最多占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社会团体只能设1名会长,副会长最多不超过9名;设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不超过3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名誉会长不超过3名。社会团体监事超过3名以上的须成立监事会,并设立监事长。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均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社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发起或参加社会组织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凭登记管理机关所发批复文件申领法人登记证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第十六条  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其间,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监督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015年9月25日之前登记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且未脱钩的社会组织,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了解社工、考社工证
马上关注陇原社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04-14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 2024-01-06
3处提社工!15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4-01-01
湖南省发布《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指南》 2023-12-15
《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建议稿)发布 2023-12-11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 | 附解读 2023-09-14
2023社工考生必须要知晓的热点法规政策 2023-05-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