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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出台乡镇(街道)社工站管理办法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2/11/30 21:37:01   来源:东营市民政局

近日,东营市民政局会同东营市委宣传部、东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明确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站标准和管理规范。《办法》提出,2025年末,发展壮大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成一支以驻站社工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每个县区培育2-3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至少培育10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社工站统一打造“荧光行”民政服务品牌。

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和制度依据。为推动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59号),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东民〔2018〕98号),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把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专业平台。

(二)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民政服务。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三)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畅通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渠道,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四)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建立以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督导培训、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运营管理流程,健全完善服务内容,推进社工服务标准化。

(五)坚持统筹协调,鼓励开拓创新。鼓励各级民政部门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加强各层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

第三条  目标任务

(一)提升基层民政经办服务水平。通过社工站建设运营,不断扩大社会工作服务可及范围和受益人群,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难题;

(二)发展壮大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25年末,建成一支以驻站社工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三)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到2025年末,每个县区培育2-3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至少培育10家优秀社工机构。

第四条  营造品牌。全市社工站统一打造“荧光行”民政服务品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域特色,可以“荧光行”为主品牌,打造特色服务子品牌。

第二章  建站标准

第五条  融合发展。社工站与社会救助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实行“三站合一”,推进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融合建设发展,搭建基层民政综合服务平台。

第六条  运营方式。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的方式运营。

第七条  购买主体。社工站项目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主要是县级(含)以上各级民政部门,鼓励乡镇(街道)自行购买社工站项目,有关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八条  承接机构。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工机构(以下简称承接机构)。当地无相关承接机构的,可从外地引进,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同等条件下建立党组织的,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评定为3A级(含)以上的社工机构优先。

第九条  服务内容。社工站应当结合实际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的服务,按照“1+N”模式设置社工站服务项目,包含1个主项目和N个子项目,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来源,确定1个主项目,设置2-3个子项目。项目服务内容参照《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清单》(附件1)。

第十条  场地设置。整合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工站提供开展服务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功能区域,包括社工办公区、个案工作区、小组工作区、多功能活动区、档案室等。其中,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少于6㎡,应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项目完成评估、考评等机制。

第十二条  人员配备。每个社工站专职驻站社工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街道)配备1-2人,承接机构配备至少2人。驻站社工要求入职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到40周岁,社会工作、社会学、公共管理、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毕业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社工站项目主管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项目实施3年内所有驻站社工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是指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社工站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主体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主体转交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统一标识。社工站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室”,加挂“荧光行”标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各县区(开发区)要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统筹各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每个社工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每年平均不少于5万元。

第十六条  多元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社工站项目资金实施绩效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市民政局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管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效益、项目取得的成效、年度任务完成率等实施独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款专用。承接机构同时承接社工站多个子项目时,要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不得将多个项目资金混用。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要与民政购买服务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承接机构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社工站项目,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避免超范围服务引发资金使用风险。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要严格依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慈善资金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捐赠用途使用。县级民政部门应督促承接机构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社工站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社工站项目资金可用于社工站项目购买、项目督导和评估。社工站项目购买资金预算编制应根据服务的数量、内容、规模、质量和目标效果等核算服务成本,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机构培育。为培育扶持一批优秀的社工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原则上每个社工站只能有1家承接机构运营;每个县区至少有2家承接机构;每家承接机构可以在一个县区(开发区)内承接运营多个社工站,但不能跨县区(开发区)承接。社工站项目购买周期内增加的所有子项目,都由已确定的承接机构承接。

第二十三条  制定方案。购买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工站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组织采购。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机构条件等事项。购买主体要坚持公平、择优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确定承接机构。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执行人员、服务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省市督查评估不合格等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服务协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签订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服务。承接机构应按建站标准完成驻站社工配备和制度建设。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专业服务,及时在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服务信息,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报告、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市、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承接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交资金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协议、凭证资料等。购买主体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支付规定和协议内容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过程监测。各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社工站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社工站项目至少开展2次评估,评估标准参考《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标准》(附件2)。社工站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共同参与,市民政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估运用。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余款拨付、评先树优以及承接机构后续是否参与社工站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合格后拨付余款、续签合同(协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不拨付余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第五章  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专业队伍。将社工站建设与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一体化同步推进,培养一批综合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本地社工人才队伍,在基层服务中发挥专业价值和专业优势,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驻站社工要加强对社会工作职业素养及相关民政业务能力的提升,每年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民政政策法规等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鼓励驻站社工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是指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孵化基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督导培训。完善项目督导制度,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应对驻站社工开展社工站项目督导培训,驻站社工每年接受督导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通过开展定期、持续的督导培训,促进驻站社工能力提升,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薪资保障。驻站社工工资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和人力成本比例共同商定。每个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驻站社工工资标准要统一,有条件的可以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第三十四条  人才激励。对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驻站社工,承接机构应予以每人每月一定津贴。鼓励和支持驻站社工围绕社工站建设、困境群体服务开展研究和实践,对形成研究课题报告或政策文件草案并被政府采用的,年度优秀社工评选予以优先。优秀驻站社工在各级和谐使者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专业督导。通过人才引进、本地培育、发挥各级和谐使者人才作用等方式,构建“专家学者+本地资深社工”专业督导人才队伍,建立本地社会工作督导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  五社联动。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社会组织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保障、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持的“五社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链接公益慈善资源,鼓励志愿者深入社区群众,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汇聚起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强大社会资源。

第六章  职责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全市社工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对县区(开发区)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和乡镇(街道)社工站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开展专业督导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工站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督促乡镇(街道)完成社工站站点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依法依规与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指导承接机构配齐社工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服务监管,定期开展社工站项目督导、培训和评估,每季度向市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规划布局、办公场所配置,为社工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统筹开展相关运营管理工作,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和支持;对驻站社工出勤和工作时间、行为规范、服务开展情况、参加督导培训情况等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社工站运营情况。

第四十条  承接机构应建立社工站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营流程和标准,配备专职驻站社工,开展专业服务。对驻站社工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督导;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建社工总站。社工总站发挥平台功能,协调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工站、承接机构、驻站社工等相关方关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满足多方需求;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社工站的监督管理、督导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服务各社工站。    

第四十二条  支持各县区成立社会工作协会,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社工站绩效评估,链接整合资源,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社工站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工站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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