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国务院《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其他各类民间扶贫团体的作用”开始,我国历次农村扶贫开发纲要都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并在扶贫工作总体部署中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作出了工作安排。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充分肯定了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作用和巨大发展潜力,明确社会组织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主体之一,并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支持保障措施。随着中央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作用认识逐步深入,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专辟一节规划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任务,其中明确要求“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性文件,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
截至2017年11月,全国有75.7万个社会组织(指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其中社会团体35.4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9.7万个,基金会6062个。2016年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形成固定资产2746亿元,接受各类社会捐赠653.7亿元,动员志愿者191万人次。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脱贫攻坚中已经并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重庆、安徽、江西、黑龙江、云南、广西、宁夏、甘肃等地出台了专门文件,部署相应工作;广东等地组织了“扶贫济困日”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上述实践证明,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要求是完全正确的。落实中央要求,总结各地经验,回应社会组织期盼,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参与脱贫攻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通知》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定位,即社会组织是联系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贫困人口的重要纽带;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同时强调参与脱贫攻坚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舞台和现实途径,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为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按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中对扶贫方式的分类,结合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专长和优势,《通知》提出倡导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志愿扶贫等重点领域脱贫攻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扶贫行动,并提出具体措施办法。
第三部分:引导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目前,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约有5万个左右(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2341个),约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数7.1%。虽然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占比不高,但无论是资产规模、动员能力、业务素质等,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均远高于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因此,《通知》把脱贫攻坚的主力军确定为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
尊重社会组织平等主体地位,考虑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体制并存的实际,《通知》对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提出了5项“倡导性要求”:(1)至少面向贫困地区开展一次扶贫活动;(2)主办、承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年会、专题会等,优先在贫困地区举行,积极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相结合,并减免贫困地区参展参会费用;(3)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设立慈善信托、实施项目、结对帮扶、捐赠款物、消费扶贫、资助贫困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等),参与脱贫攻坚;(4)公益慈善类、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民办教育培训、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活动成本中用于脱贫攻坚的比例。(5)对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和扶贫工作部署。
为促进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扎实深入,确保成效,《通知》提出3项“指令性要求”:(1)定期上报情况,配合工作检查和信息统计;(2)及时全面公开,接受监督;(3)制定2020年前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备案。
第四部分:主要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通知》有机衔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现有管理体制,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省(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省(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通过思想动员、政策支持、典型宣传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活动提供“三个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优惠政策服务和能力建设服务。
《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主要职责部门--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建设共享合作平台和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核对和抽查机制;要求扶贫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纳入重要议程,定期与社会组织沟通,加强指导,给予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必要资金和项目支持,并协调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提供便利条件;要求民政部门做好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认定、慈善信托备案和监督等工作,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力度,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通知》还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要定期检查,统计公布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求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另外,《通知》要求引导社会组织自行公开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要求部署贫困地区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活动的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汇总后,报送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这样,就形成了参与脱贫攻坚的社会组织为一方、贫困地区的民政和扶贫部门为一方、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为一方,三方互相印证、科学严密的监管体制。
(文章引用请注明出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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