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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文旅: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助推养老业迈向品质服务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9/4/1 23:26:51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为了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近期,甘肃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通知》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切实推进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出相关要求。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甘民发〔2013〕189号)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二、依法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依法登记。

三、属地化备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备案是各区县民政局核定床位补贴的主要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于4月30日前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理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民政部门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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