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危机到法院进行调解,然后转介到社工进行调解,最后社工成功让这对夫妻继续婚姻之路。这是婚姻危机案例给笔者的整体脉络。但是笔者觉得社工进入婚姻调解,并发挥作用的点不在于劝和,而是在于新实行的冷静期。
民法典在去年新增了离婚冷静期,“提出离婚的三十个工作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申请。”这样的设定在显功能和正功能来讲,都是对降低离婚冷静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社会反应来看,或许也会存在潜功能和负功能。可以说就表现在婚姻里处于道德的一方会继续受到压迫,而且也会有双方不需要这个冷静期,申智珉埋怨了其增加了时间成本。因此,这里面是存在着“有需求的一方”。按照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判断,社会问题可以说是对一部分社会群体产生困扰的具体问题。那么存在社会具体问题,就有了社会工作任务的需要,社会工作者对其有整体感知后,采取介入行动,这就构成了社会工作新领域的出现。那这可以说是婚姻社会工作里的一部分,而不是婚姻危机。事实上,婚姻危机应该被属于社会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不应该发生在离婚之际,而是在婚姻中。那么在这里探讨的冷静期介入,也可以说是婚姻社会工作介入的范围,因为其实婚姻生命周期的倒数。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被划为婚姻社会工作的一部分。
那社会工作在冷静期可以有哪些实务内容呢?从社会工作的方法技巧来看,其比较适合评估与个案。评估是对于已经不需要冷静期的夫妻双方进行诊断性评估,然后帮助其结束冷静期,缩短时间成本。而个案就是对正在离婚的双方进行自觉的“冷静期”引导。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婚姻双方是需要冷静期的。因为人的外化行为是有一定的心理活动的。而又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夫妻双方的冲突是可以说是一定时期的角色冲突。那么站在社会工作来说,其伦理认为人需要被尊重,而且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发展的权力。那么笔者分析,从一段婚姻的开始到结束,双方的需求是发生了改变。对于进入冷静期,如果是保持了离婚信念的夫妻,应该是引导回顾双方在这段婚姻中的冲突点,以进一步总结自己现在对于婚姻的想象。站在社会工作的发展性来看,这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姻观念都会产生影响,以达到真正的“婚姻教育”。
从数据统计来看是说明中国社会离婚率是在上升,但是这也是不是说明结婚的随意性高和婚姻抗危机能力低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婚姻领域是需要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对人的支持,对人的发展,也是有利于新婚姻观念的传播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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