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前30分钟必看考点
说明:根据2016-2023年真题的考查题量来看,法规与政策的重点考查章节为第三章(社会救助)、第十二章(劳动就业)和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本材料也根据考查章节的重要性排序。(真题考查是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核查周期变化: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概述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5. 《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法律援助,向【需要出钱一方】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7.教育救助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8.住房救助和失业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9.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二章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6.《集体合同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4.《就业促进法》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8.《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四章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1.《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7.《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8.《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社会保险法》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11.《军人保险法》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12.《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了解社工、考社工证
马上关注陇原社工